国知局:明确对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界定、审查程序 严把授权关,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恶意专利申请行为

发布日期:2023-09-27 | 点击:0

近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发布行业自律惩戒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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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因违反行业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被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通报批评。


据悉,“胡某”以该公司名义就具体案件主动联系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客户,同时以宣称公司“有自己的资源渠道与人脉”、“授权成功率肯定比原代理机构高”、专利代理师中有“前审查员”等方式招揽业务,并向该客户提供了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知识产权服务协议》等材料。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调查过程中该公司辩称胡某不是公司员工,并否认了投诉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其辩解缺少证据支持。另外,公司在向协会提交的《情况说明函》中表示已与投诉人和解,经协会调查,该情况与事实不符。


序号

被惩戒机构/个人名称

违规行为

自律惩戒结果

1

北京××××专利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9W);

陈×(执业备案号:1148909829.8)

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并主动撤回后,又再次代理重复提交了100件相同申请

分别给予北京××××专利代理事务所 (普通合伙)、陈×除名的惩戒,并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诚信档案。

2

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4M);

程×(执业备案号:1138522552.2)

违反行业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

给予××××公司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给予程×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并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师诚信档案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认为,该公司在调查过程中不配合协会调查、不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解,并作出虚假说明,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协会认定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且情节严重,决定给予该公司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给予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并分别记入专利代理机构与专利代理师诚信档案。


附:

关于给予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程×通报批评的惩戒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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