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企申报重点核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等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丨附各省高企申报通知

发布日期:2025-06-12 | 点击:0

近日,全国各省陆续发布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其中,山东,浙江、江苏等地针对知识产权明确要求:

山东省:

现场实地核查。各市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2),要重点核查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浙江省:

地方审核。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s://ds.kjt.zj.gov.cn/),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协调小组印章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申报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5年当年获得,且对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江苏省:

各地科技部门做好审核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对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重点核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申报企业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当年授权软件著作权的,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山东省

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鲁科字〔2025〕63号

各市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展壮大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量质齐升,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将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居民企业(不含2023年、2024年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2年经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2年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并在有效期内整体迁移至山东省内(不含青岛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5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同时,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本年度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分三批集中受理各市推荐的企业认定申请,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30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9日。

各市科技部门需在每批集中受理申报截止时间前,通过系统完成当批次企业审核推荐,并统筹做好组织申报工作,避免过度集中。企业通过系统提交认定申请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三、申报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第三部分进行自我评价。自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本通知要求自主准备申报材料。

(二)网上申报

1.注册登记。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信息,审核实名认证通过后开展后续申报工作。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2.网上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实行无纸化方式,企业在“高企认定工作网”,按系统要求填写认定申报信息,并提供附件材料(具体材料要求见附件1,须原件扫描),并及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完成网上填报。对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推荐

1.申报材料审核。各市科技部门按要求对所属地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杜绝审核流于形式、走过场。重点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4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会同同级工信、财政、税务等部门,对企业委托的中介机构资质是否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2.违规行为审查。各市科技部门要加强与同级发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沟通联系,对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出具意见。

3.现场实地核查。各市科技部门对申报企业开展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见附件2),要重点核查申报当年集中取得知识产权、参保人数小于等于1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等申报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现场核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不一致、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不得推荐上报。

4.汇总推荐上报。各市科技部门对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要及时通过“高企认定工作网”进行推荐上报,并汇总所属地企业情况正式行文出具推荐函(推荐函中请简要说明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报送省认定办。

四、工作要求

(一)优化高企认定管理服务。各市科技部门要会同同级工信、财政、税务部门强化政策宣贯,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多种媒介,加强高企认定相关政策解读,指导企业深入理解高企认定政策,精准把握申报条件,切实提高申报质量。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审查流程要求,快速响应企业需求,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二)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是相关部门审核、专家评审认定的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做好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工作。企业若提供虚假承诺或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查实,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和《山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鲁科字〔2024〕84号)等相关规定,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同时,企业要高度重视资格申报后的资料留存备查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完整留存认定申请书以及与之相关的过程性证明材料。

(三)规范中介机构管理。企业要按照《工作指引》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支付审计(鉴证)报告费用的发票要留存备查。中介机构要按照工作要求,选择省内的一个设区市科技部门,提交本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向所服务的企业提供《中介机构声明书》(见附件3);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或相关行业协会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同时,其他围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得假借科技部门的名义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严禁帮助企业弄虚作假,提供不实认定材料。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中介机构,省认定办将在“高企认定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并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四)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各市科技部门要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加强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不得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非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现场审核。提醒广大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企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坚决抵制,并及时向有关科技部门举报。任何假借科技部门名义向企业承诺、收取费用的均属于违法行为,强化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确保申报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化。

(五)按时报送材料。各市科技部门应于省认定办分批集中受理的截止日前,通过系统提交审核推荐意见,并将所属地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4)、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见附件5)(以上纸质材料各一式四份)及中介机构证明材料PDF版、申报核实意见表PDF版和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报送省认定办,推荐函、推荐汇总表、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电子版同时抄送同级工信、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1105室

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济南市科技局

0531-51708807

淄博市科技局

0533-3183548

枣庄市科技局

0632-3311492

东营市科技局

0546-8380282

烟台市科技局

0535-6786633

潍坊市科技局

0536-8091380

济宁市科技局

0537-3379956

泰安市科技局

0538-6991149

威海市科技局

0631-5810809

日照市科技局

0633-8785728

临沂市科技局

0539-7570025

德州市科技局

0534-2686108

聊城市科技局

0635-8378982

滨州市科技局

0543-3187022

菏泽市科技局

0530-5310874

省认定办

0531-51751266  51751176

附件:

1.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清单

2.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3. 中介机构声明书

4. 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5. 中介机构审核汇总表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6月5日

浙江省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高新技术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全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宁波自行组织开展)。

一、申报对象

(一)申请认定时已注册成立一年(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浙江省居民企业。

(二)2022年认定的高企,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可按本通知规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认定条件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二)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指2022-2024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2024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2024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202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收入之和在企业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中超过5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七)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指提交申请日前365个日历天数)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时间

2025年度申报工作分两批次开展,县(市、区)级主管部门推荐上报截止时间分别为7月31日、8月31日。省级分别于8月、9月安排评审;未通过评审的,9月底前统一组织复评;未通过复评且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10月统一安排异议处理。

四、申报程序

(一)企业申报。企业需及时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qyyffw.kjt.zj.gov.cn/fwzxpc/),通过“企业培育”场景进入“高新技术企业业务入口”,按照“申报指引”自主完成申报。

(二)地方审核。县(市、区)级主管部门登录“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https://ds.kjt.zj.gov.cn/),对企业申报材料(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获取时间、获取方式、正反面文本等)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开展形式审查;会同有关部门审查企业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将《推荐汇总表》(系统中下载)及守法规范证明材料加盖地方协调小组印章或主管部门印章后在线上传。

(三)实地核查。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对2025年新申请认定企业,全部开展实地核查;对申请重新认定企业,抽取不低于10%比例开展实地核查;实地核查依据《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实地核查表》(附件1)开展,核查情况须在《推荐汇总表》中注明。设区市主管部门须抽取部分申报企业开展实地核查,确保申报质量。

五、申报注意事项

(一)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须同时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和“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上传合规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申报材料,签署有效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公章;加强诚信承诺管理,在申报系统中填报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应保持一致。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二)申报企业拥有的有效知识产权不得全部为2025年当年获得,且对申报的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撑作用;知识产权证书须提供正反面完整文本。

(三)申报企业应核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所属行业、总收入、研发费用支出及加计扣除等信息,确保与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逻辑关系合理。

(四)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首次评审未通过的企业,如需参加复评的,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材料,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评申请;未通过复评的企业,如符合异议处理条件的(第一轮评审或复评的创新能力得分大于70分),可按照系统指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处理申请。

(六)企业可通过“企业培育”场景查询各地方高企主管部门信息,咨询相关政策要求;通过认定备案的,根据需要自行下载并打印重新认定说明材料或高企证书。任何以承诺为企业通过评审或认定为由诈骗钱财物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企业需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六、工作要求

(一)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引导企业运用“企业培育”场景中的“政策告知”“智能评测”“辅助申报”“云端培训”等功能模块测评认定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掌握申报要求、查看申报进度。全省高企申报认定采用无纸化方式,严禁各地收取企业纸质材料。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问题典型案例》(附件2)宣传。

(二)加强市、县(市、区)科技、财政、税务等主管部门联动,完善申报审核协同机制,共同开展企业申报信息形式审查、实地核查,严把申报质量关。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及生态环境等部门协作,统一为企业核查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设区市主管部门应建立高企认定“回头看”机制,每年组织县(市、区)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质审核。2025年度全省推荐事务所名单通过“企业培育”场景公布。省外(含宁波)事务所需重点审查营业执照、执业证书、在职人员清单及最新的社保证明、注册会计师证书、承诺书、单位从业人数差异说明、无不良执业证明、退休返聘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市、县(市、区)主管部门应加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的廉政风险防控,主动会同同级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申报、审查、推荐、管理等全过程监察,确保工作公正性和规范性。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9日

江苏省

河南省

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县(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对组织开展我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22年认定通过的高企,至2025年高企资格有效期满。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如发生更名和重大变化的,必须先完成变更流程,再提出认定申请。高企资格已失效的,不再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报条件

企业符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点击“企业申报”,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子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

(三)系统提交。企业依照网站指引登录申报系统后,按要求逐一上传相关申报材料(评审以申报系统填报材料为准)。附件材料要清晰可辨,不可漏传、错传等,确认无误后,及时提交到各地高企认定管理账号下。企业通过申报系统自动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如实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具体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和电子版(模板见附件2)递交至当地科技部门。

(四)地方推荐。各地科技部门要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完备性进行形式审核,主要包括:企业是否真实存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相关支撑材料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知识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支撑主要产品(服务)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切实发挥支撑作用等。审核结果形成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附件3)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附件4)。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要汇总当地所有申报企业,审核后不推荐的企业要在“不推荐原因”栏内予以客观描述不推荐的具体原因。推荐结果应及时反馈企业。

(五)汇总上报。各地科技部门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点击“机构管理”进入,将本批次推荐的企业网上申报材料进行完备性形式审核后(系统资料必须与电子版、纸质版材料保持一致)提交至“河南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账号下。然后汇总整理所有推荐企业电子版材料拷贝至U盘,将内含企业申报材料的U盘、推荐文件(两份)、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两份)一起寄送至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材料受理单位——河南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其中“高企申报材料审核情况汇总表和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提前发至指定邮箱。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由当地科技部门备案存档,作为对企业复核、复议等情况的佐证材料,保存期至少为5年(有争议的除外)。

各地推荐文件、高企推荐情况汇总表须同时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郑州航空港区,各县(市),各国家高新区的推荐文件、高企申报汇总表须同时抄送所在市科技管理部门。

(六)专家评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今年拟集中组织两批专家评审,第一批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5日,第二批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1日,企业向各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

(七)综合审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发布综合审查通知,组织开展综合审查。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加强配合与沟通,依据各自职能开展审查,进行现场核查,填写现场核查情况表(附件5),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企业附详细审查报告。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对企业开展核查,对查出不符合高企认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通过。

(八)公示报备。综合审查通过的企业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向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报备;有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核实处理。

五、中介机构

申报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凡符合《工作指引》要求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企认定工作,依法出具相关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如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查询的中介机构满足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承担认定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等条件的网站截图)和承诺书(附件1附7)。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https://www.cicpa.org.cn/)查询,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s://www.chinatax.gov.cn)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网站(https://henan.chinatax.gov.cn)查询。 

六、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申报企业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主体责任,若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二)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管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据实出具审计(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给予客观明确的意见。中介机构不符合《工作指引》规定条件的,其出具的审计(鉴证)报告在认定过程中将不予采信。发现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误、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按照《工作指引》要求,取消其参与高企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工作资格,在国家“高企认定管理工作网”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门户网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发现的涉嫌违法线索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三)进一步强化审核推荐。各地要严把审核推荐关,材料存在缺项、漏项,与原件不一致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说明的,不得推荐。同时,也不得以《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之外的理由阻止企业申报,否定企业推荐资格。

(四)进一步强化综合审查。各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联动协同,严格开展综合审查,做到审核口径、标准统一,持续提升高企申报质量。要全面开展现场核查,对评审通过企业做到现场核查全覆盖。各地、各部门要按时反馈综合审查结果,不得影响高企认定进程。

(五)进一步强化宣传服务。各地要充分利用线上、线下多种途径进行高企政策宣讲,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精准解读最新惠企信息和政策。要加强跟踪服务工作,通过“河南省科技服务综合体信息管理平台”及时处理企业相关需求。

七、其他事项

(一)告知承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2项高企认定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附件6、7)。申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二)省高企领导小组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科技企业处 联系电话:0371-65990101

  省财政厅税政处 联系电话:0371-65808805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0371-81906127

(三)省科技创新促进中心联系方式

  材料受理咨询电话:0371-69151867、69151869

  网络系统技术支持电话:0371-65721369

  材料报送电子邮箱:hnsgqrd@126.com

  材料报送地址:郑州市政七街与纬五路交叉口南80米路东金岸大厦六楼618室

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5年6月5日

广东省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各地级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我省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高质量发展要求,现将2025年高企认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安排

2025年我省高企认定申报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网址:http://pro.gdstc.gd.gov.cn/egrantweb/,以下简称“省阳光政务平台”)开展,全年分3批次受理,每家企业只能申报1次。自2025年5月24日起省阳光政务平台开放高企认定申报。

  第一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审核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

  第二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25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审核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

  第三批申报时间安排: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8月25日;地市科技部门完成审核推荐的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5日。

二、申报企业范围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不含深圳)注册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企认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2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三)2023年、2024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三、申报程序

(一)网上注册登记

1.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企业须按顺序先后登录“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网址:https://hjrz.chinatorch.org.cn/login)和“省阳光政务平台”,完成注册审核并激活账号。

(1)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注册。企业须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选择企业账号进行用户注册,企业注册账号登录名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账号注册完成后,可返回登录窗口登录,从“企业服务”栏中选择“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国家高企工作网”)完善企业信息并获取系统注册号。

(2)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注册后,须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上再次注册。新注册单位默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登录账号,企业注册时须准确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每家企业只能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一个账号。(注册指引见附件1)。

2.已有账号的企业。曾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统一身份认证与单点登录平台完成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企业登录后须及时更新“国家高企工作网”、“省阳光政务平台”上的企业注册信息。对于异地搬迁至广东省内(不含深圳)的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提交高企申请书前请务必确认在“国家高企工作网”中的认定机构已迁入至“广东省认定机构”。

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注册过但发生了工商更名的,须在该平台变更企业名称等核心信息,由企业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后完成信息变更(注册注意事项见附件2)。

企业在“国家高企工作网”存在多个注册账号的,应及时咨询国家高企工作网,删除多余账号。

(二)填写、提交高企申报材料

为贯彻落实我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便捷企业申请高企认定,企业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只需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按高企认定申请模块要求填写相关申请信息及上传附件材料。

1.填写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企业使用单位管理员账号登录“省阳光政务平台”,在“系统管理—单位信息管理”功能菜单下,填写完善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融资信息等。

2.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附件3),企业可以自主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按要求在“国家高企工作网”中填报生成《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签字盖章后上传到“省阳光政务平台”。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不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3.填写申请书。企业在“省阳光政务平台”中“申报管理—项目申请—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模块,填写认定申报信息并逐一上传附件材料。在填报前,企业须通过“省阳光政务平台”获取“国家高企工作网”上的企业名称和注册号,并核对信息的准确性。

4.核对差异数据。企业须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税务数据使用授权书》,并比对高企认定申报财务数据与税务汇算清缴数据,如数据不一致应上传《财务数据比对差异说明》。

(三)审核推荐

申报企业对提交的高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市科技部门会同地市财政、税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的方式审核辖区内企业申报信息。重点对企业申报名称与注册号等信息与“国家高企工作网”企业信息的一致性,以及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科技活动人员、知识产权、研发活动、申报数据与汇算清缴数据一致性、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开展核查。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加强对申报企业的抽查审核,进一步提高高企申报质量。各地市科技部门根据企业核查情况,出具推荐意见,并推荐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对不推荐的企业,各地市科技部门要及时在“省阳光政务平台”批复并将申报材料退回企业。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属地管理。企业所在地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地市科技管理部门工作指引(试行)》规定,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充分利用直播、微信公众号、政府部门网站等多种手段进行政策解读和宣贯,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政策和信息。

(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省认定办将运用部门共享数据、大数据比对等方式加强中介机构报告核验、企业申报信息审核。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对涉及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

(三)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企业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企业应诚信申报,切实扛起第一申报责任人职责,对申报材料以及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省认定办将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有关部门将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五、省高企业务咨询电话

  1.省科技厅:020-87686609、83163873

  2.省科技业务阳光政务平台技术支持:020-83163338。

  3.国家高企网技术支持:010-69943997、69943998

  4.广州市科技局:020-89443692、80929493

  5.珠海市科创局:0756-2155069、2213091

  6.汕头市科技局:0754-88426672

  7.佛山市科技局:0757-83355498

  8.韶关市科技局:0751-8775671

  9.河源市科技局:0762-3389039

  10.梅州市科技局:0753-2242410

  11.惠州市科技局:0752-2869300

  12.汕尾市科技局:0660-3369796

  13.东莞市科技局:0769-22831332

  14.中山市科技局:0760-88303920

  15.江门市科技局:0750-8220246

  16.阳江市科技局:0662-3418428

  17.湛江市科技局:0759-3338445

  18.茂名市科技局:0668-2298244

19.肇庆市科技局:0758-2899813

  20.清远市科技局:0763-3360585

  21.潮州市科技局:0768-2393559

  22.揭阳市科技局:0663-8768141

  23.云浮市科技局:0766-8923930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9日

湖南省

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经研究,即日起启动我省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高企认定实行常年申报,2025年高企认定评审工作分两批次进行。高企申报材料由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集中报送至省高企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两批次受理截止时间分别为6月20日、9月30日。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各地具体通知为准。

二、申报对象

1.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

2. 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期满,须重新提请认定。2022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发生变化的,应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

三、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选择符合《工作指引》第一条第三项有关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鉴证),并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和本通知要求自主编写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材料。

(二)注册登记

企业可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操作流程完成注册登记。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可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

(三)提交材料

1. 网上申报材料提交。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附件,检查无误后通过网络系统于申报截止日前提交至所属市州。

2. 书面申报材料提交。企业提交网上申报材料的同时须在申报截止日前向属地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具体申报材料要求详见《湖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清单和要求》(见附件1)。

(四)地方汇总

申报企业应对提交的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加强与属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沟通,,负责企业的申报信息审验(收件),,并在截止日前将与企业申报信息一致的推荐函、汇总表(见附件2)、企业书面申报材料,商属地财政、税务部门后,集中报送至省认定办。

(五)评审报备

省认定办收到各市州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省认定办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审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提出综合审查意见。拟认定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全国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1. 企业应诚信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省认定办在认定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通报相关部门。

2. 企业聘用中介机构应认真查询其相关资质和信用等,确保所聘用的中介机构符合条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的中介机构须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指刑事、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等记录),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查询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s://www.cicpa.org.cn/),点击左下方“行业管理信息查询”—在左下方“公共查询”中,再点击“会计师事务所信息查询(立即查询)”—输入要查询中介机构名称;查询税务师事务所信息,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点击首页右下方的“信息服务平台”,进入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点击“行业管理”—再点击“税务师事务所查询”或“(注册)税务师查询”。同时,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3. 省认定办未授权、委托或认定任何单位、社会组织或中介机构作为高企申报代理代办机构。各申报企业应提高警惕,不要轻信任何单位或个人给出的各种承诺,避免合法权益受损。

4. 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的中介机构须符合《工作指引》中规定的中介机构条件,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意见。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的中介机构,实行追溯倒查,按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省认定办将加大对中介机构配合财务造假行为的打击力度,财政部门将按规定将业务报告数量明显超出服务能力的中介机构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对检查发现的未按执业准则、规则出具的审计报告、鉴证报告不予采用,对相关中介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造成损失的,由企业和中介机构自行承担。

5. 各市州科技部门和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高企申报材料审验工作,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和要求认真组织好辖区内高企认定申报工作,切实提高申报质量。

6.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协商合作,面向拟申报认定企业,组织开展高企认定政策和专业技术宣讲培训,积极引导企业充分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扎实做好相关政策解读、咨询答疑等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省认定办

省科技厅成果转化处 周玉林0731-88988819

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 肖淳丹0731-85165043

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饶 逸0731-85579162

(二)系统申报及材料报送

省火炬创业中心 刘 军0731-88988749

傅 为0731-88988755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5年5月27日

海南省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

开展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琼科函〔2025〕175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省级重点园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为组织做好202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申请认定时注册成立一年(指满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按本通知规定可再次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流程

企业在系统注册-->在线填写申报书并上传相关附件-->在线打印需要签字盖章的页面->完成签字盖章并扫描上传-->在线提交-->将下载的申报书及全部附件、签字盖章页扫描件刻录为光盘(一式两份)提交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

具体流程如下:

(一)系统注册

首次申请认定的企业,须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http://www.innocom.gov.cn),点击“企业申报”,选择“注册账号”,实名注册、认证完成后,再点击“企业申报”登录,点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认定系统。

已注册过的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忘记用户名、密码的企业,请按照系统提示找回信息。(如无法登录请参考主页面的相关操作手册)

(二)填写并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按要求在线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添加附件,检查无误后提交至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并提交下列电子版材料(光盘):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签名盖章页需打印并签名、加盖公章,上传PDF扫描件);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5.2024年度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职工人数统计请参照《工作指引》中“企业科技人员占比的统计方法”);

6.经具有资质并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的企业2022-2024年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2024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2022-2024年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2022-2024年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9.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由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为方便企业申报,企业可按省高企认定办制作的模板编制申报材料。

三、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申报时间

企业在线申报截止时间为2025年7月14日23:59,须于2025年7月18日(含)前将2份与在线申报内容完全一致的光盘送至属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需注意,认定系统到期会自动关闭,请尽量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申报过于集中造成网络拥堵。

五、注意事项

1.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级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与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做好相关信息咨询,积极推进和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企业应确保承诺信息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将按《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2.为确保认定工作正常进行,企业在认定系统与提交的光盘中所填信息及附件应保持完全一致,如需修改,应同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采用无纸化,企业无需提交纸质资料。有需要的企业,可自行制作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备查。企业上传的证明材料应采用PDF格式,内容清晰、完整,文件标题完整、有序。

4.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将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5.相关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企业应自行开展知识产权法律状态检索,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在申报材料中提供专利缴费凭证、法律状态查询、专利登记簿等相关材料,其中的I类和Ⅱ类专利需分别填报;通过转让申请权方式获得的专利权,企业应提供专利权变更说明材料;企业提供的知识产权有其他企业型权属人时,应提供该企业放弃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声明材料。

6.企业选择的审计中介机构应符合《工作指引》明确的执业时限、职业道德、执业人员比例等条件,并约定责任事项。审计中介机构应按模板提供相关材料,提供审计报告赋码。

7.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审计中介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请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省级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办公室将按照《认定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8.企业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期间,名称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省高企认定办报告。申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更名,应先完成更名的网络申请和纸质申报,经更名审核通过后方可申报。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请在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积极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负面清单行业除外)。

六、联系方式

高新技术企业是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有生力量,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推进传统制造业转型升级,加快培育规上工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为全省建设“三区一中心”提供强劲动力。企业在申报过程中遇到问题可随时咨询当地科技管理部门或省高企认定办。

业务咨询电话:

1.省高企认定办:65332391,65300226。

2.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详见附件3)。

海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2025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辽宁省

广西省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5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桂科发〔2025〕202号)

各设区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服务窗口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壮大我区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群体,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经研究,现组织开展广西2025年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范围

(一)符合国家《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规定条件,且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二)2022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5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5年高企资格到期企业名单见附件1)。

二、申报工作程序

申报工作主要包括企业自我评价、线上填报、线上审核、申报推荐、纸质材料报送等程序,请申报企业和各设区市高企认定服务窗口单位认真阅读和熟悉《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流程》(详见附件2),严格按工作流程要求开展申报工作。

三、申报时间安排

2025年我区高企认定工作采取集中申报、统一受理的方式,申报及材料报送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9月5日,根据企业申报进度分批次统一受理。请申报企业和各设区市高企认定服务窗口单位在规定时间(详见附件3)内完成申报和推荐工作。

四、纸质申报材料报送

(一)企业通过“广西数字政务一体化平台”(网址:https://zwfw.gxzf.gov.cn/)申报受理审核后,将纸质申报材料打印、签字盖章送至所属地高企认定服务窗口单位(详见附件4)。

(二)各设区市高企认定服务窗口单位接收企业纸质申报材料,审核后统一送至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企业培育辅导。各设区市应加大高企培育政策扶持力度,做好高企申报业务、研发费用归集等辅导工作。

(二)加强申报审核。各设区市高企认定服务窗口单位应联合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加强企业申报材料审核,及时指导企业完善申报材料,提高企业认定申报质量。

(三)加强落实“放管服”。按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详见附件5)的有关规定,支持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进行申报。

(四)加强申报主体责任意识。企业作为申报的第一责任主体,对申报数据、提交的申报材料以及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参与高企认定审计的中介机构作为重要的关联责任主体,应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自治区高企认定办对经查实的弄虚作假、中介包装等行为,将按相关规定取消高企资格,通知相关部门追缴企业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和处理通报违法行为。

六、联系方式

1. 各设区市高企认定申报业务咨询电话:详见附件4。

2. 自治区高企认定办服务咨询电话:0771—5336951。

3. 自治区高企认定投诉与监督:

(1)投诉举报电话:0771—2630963;

(2)电子邮箱:gxkjtgxc@kjt.gxzf.gov.cn;

(3)举报材料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20号自治区科技厅前沿技术与产业科技处,邮政编码:530022。

4. 高企认定申报纸质材料接收:

(1)联系电话:0771—5336935、5336951;

(2)送交或邮寄地址:广西南宁市星湖路24号广西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文献综合楼502室。

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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