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局联合三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吊销4家专代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发布日期:2025-12-17 | 点击:0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五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盛某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北京某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北京亿某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西安某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执业等行为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执业许可证。张某南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擅自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联合开展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一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针对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编造专利申请、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等突出违法行为,重拳出击,切实加大执法力度,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

另外,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举行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司长王培章在发布会中提到,此次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专项整治行动,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类施策、务求实效的原则,从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集中整治不规范执业行为、强化源头治理等3个方面,部署了14项任务。一是严厉打击伪造专利申请人信息、编造专利申请、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弄虚作假、代理恶意商标申请、无资质专利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代理业务等7类突出违法代理行为,并强化行刑衔接,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处理。二是集中整治代理机构、人员出租出借资质行为,加快清理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代理资质和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的机构,推动实现行业瘦身健体。三是针对创新主体、知识产权买方、交易运营平台等三类主体,全面规范申请、转让、运营行为,加快优化调整涉及专利的各类考核评价政策。通过从严查处违法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整改清理不规范执业行为、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件,快速形成打击震慑效应;同时,突出申请端、审查端、代理端协同发力,打击不正当专利买卖行为,从源头上遏制不以真实发明活动为基础的专利申请和不以产业化为目的的专利买卖行为。

国知局联合三部门专项整治行动:吊销4家专代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名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01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安×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西安×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UXG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超

合伙人:王×超、李×英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7866件。

2025年6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听证要求。

2025年8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表示自2022年10月起,已采取了整改措施,主动撤回相关专利申请,且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期间被初步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之前显著降低,希望减轻处罚。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在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其中,2022年9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6387件,2022年12月通报的仍有1035件,每次通报后,当事人并未按通报要求,深入自查整改,主动撤回通报之外的其他已提交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之后又多次代理提交了较大数量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并且,2023年2月当事人已因大量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违法行为,被陕西省知识产权局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之后当事人并未整改到位,仍然多次代理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其中,2024年至今仍有上百件被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当事人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关于西安×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5. 听证报告

6. 陕西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报送案件核查情况的函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特别巨大,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正常进行,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西安×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西安×嘉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02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亿××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亿××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KXJ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

合伙人:李×、范×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332件。

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4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现任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9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2165 件被认定或者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前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2. 关于北京亿××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北京市石景山区知识产权局情况说明

4.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5.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其中,2023年3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1013件,2023年6月更高达2789件,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亿××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亿××成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03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徽盛××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当事人名称:安徽盛××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J47(1—1)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杰

合伙人:徐×杰、张×芹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462件。

当事人现任合伙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执业专利代理师何某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771件被认定或者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10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安徽盛××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代理师情况说明

5.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其中,2023年3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就多达1807件,2023年6月通报的仍有1236件,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安徽盛××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安徽盛××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04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北京红×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1R8971A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乡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

合伙人:吴×、李×汕

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申请质量监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当事人代理属于《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四一一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共5559件。

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13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此外,当事人合肥分所负责人张某在未取得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并利用伪造的电子公章冒用申请人名义,通过当事人账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6件专利申请,后又擅自将相关专利全部转让牟利。

当事人现任合伙人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工作,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同时,在当事人处备案的21名执业专利代理师均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也未对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183 件被认定或者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

2025年10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 关于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认定意见

3. 北京市朝阳区知识产权局询问笔录

4.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5. 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代理师情况说明

6.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疏于管理,2022年7月至2023年12月期间,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巨大,其中,2022年9月通报的非正常专利申请多达2292件,2023年6月通报的仍有1707件,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较多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 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05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南)

当事人:张×南

资格证号:34×××20

执业备案号:119×××××20.3

执业机构: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系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负责人。2025年8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组织调查投诉举报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冒用信息申请并转让专利的行为。

经查明,2023年11月至2025年7月期间,当事人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编造专利,并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冒用申请人名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6件专利申请,又擅自将上述专利全部转让牟利。

另查明,当事人以加盟方式租用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的专利代理资质,设立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合肥分所,每年支付加盟费,并实际负责该分所业务。上述专利申请由当事人通过北京×梵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提交,但由当事人实际掌控。

2025 年11月6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5〕46 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2.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接受委托办理专利申请业务是专利代理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当事人作为执业专利代理师,在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擅自伪造申请人电子公章,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自行编造专利申请,并使用伪造的电子公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材料,办理专利转让手续,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当事人代理提交上述专利申请,并非接受委托,目的在于实际掌控这些专利申请,用于兜售牟利,实质上是当事人自己申请专利。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专利代理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以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吊销张×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5年12月5日起至2028年12月4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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