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发布日期:2026-06-10 | 点击:0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版)自2026年6月8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违反自检表三项内容及以上,或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不符合预审质量要求;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经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面谈等预审工作的;

(五)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六)所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七)所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八)所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九)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十)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十一)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十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十三)在陕西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十四)委托被陕西保护中心暂停或取消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新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2026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陕西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以下简称“预审”)服务支持产业创新、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注册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现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 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保护中心负责陕西省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及生物产业领域的预审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陕西保护中心完成专利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预审相关业务,并在陕西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陕西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提供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 企事业单位预审备案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

(一)注册或登记地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陕西保护中心预审产业技术领域(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动态调整)相符;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四)近三年内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

(五)近三年内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已列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精准服务备案主体名单的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陕西省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不受前款第(二)(四)项规定限制。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需在陕西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系统内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企事业单位)》(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注册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3-1);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以上材料时需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

第八条 陕西保护中心对企事业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结合实际情况选取部分企事业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线上线下面审,审核通过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公布并备案。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备案成功后方可向陕西保护中心提交预审服务申请。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陕西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一个月内完成备案信息更新,在备案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服务。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理机构。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陕西保护中心对纳入“精准服务保障名单”的代理机构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备案主体的高质量发明创造得到优质代理机构的高水平精准服务。与预审有关的代理委托关系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在预审服务系统中解除委托关系并及时通知陕西保护中心。

第三章 专利代理机构预审注册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申请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等有关规定而受到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三)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无代理非正常申请专利、无提供虚假文件、无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机构需在陕西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系统内注册,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注册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附件2);

(二)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三)《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注册登记服务承诺书》(附件3-1);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以上材料时需加盖专利代理机构公章。

第十四条 陕西保护中心对专利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第十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注册成功后,可接受在陕西保护中心备案主体委托,办理预审服务相关事务。

第十六条 专利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专利代理机构代码、联系人等信息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陕西保护中心申请信息变更,并在一个月内完成注册信息的更新,在更新审核合格前,暂缓预审服务。

第四章 预审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陕西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规范备案主体的预审服务相关事项。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作出提醒、暂停预审服务或取消备案/注册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 备案主体在申请预审服务时,应遵守《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3-2)《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申请须知》(附件4)等文件要求。

第十九条 陕西保护中心定期开展备案主体信息复核。备案主体未按时完成信息复核的,暂停预审服务资格;超期三个月仍未按照陕西保护中心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申请预审服务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申请文件(XML版及五书合并PDF版);

(二)《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试行)》(附件3-2);

(三)《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明、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附件5-1)或《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外观设计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附件5-2);

(四)发明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五)研发证明材料(根据审查需要);

(六)多个申请人,需提供《合作研发声明》(附件6)(如有);

(七)申请人中存在未备案主体的,需同时提交未备案申请人与第一申请人签订的共同研发合同或技术合作协议,或提交《未备案主体预审申请报备表》(附件7)(如有)。

(八)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提供以上材料时需加盖企事业单位公章,第(一)、(三)、(四)款除外。

第二十一条 将预审合格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应当在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向陕西保护中心提交《专利权转让报备表》(附件8),说明转让理由并进行报备。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并终止当前申请案件的预审服务:

(一)违反自检表三项内容及以上,或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不符合预审质量要求;

(二)未在指定期限内对预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预审员;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或经多次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面谈等预审工作的;

(五)所提出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要素简单组合形成的;

(六)所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编造、伪造、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七)所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发明创造内容主要为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的;

(八)所提出专利申请预审案件的发明创造为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设计常理,或者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

(九)申请人无实际研发活动提交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十)将实质上与特定单位、个人或者地址关联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案件恶意分散、先后或者异地提出的;

(十一)出于不正当目的转让、受让专利申请权,或者虚假变更发明人、设计人的;

(十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专利工作正常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十三)在陕西保护中心作出预审结论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

(十四)委托被陕西保护中心暂停或取消预审服务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预审合格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不予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正式专利申请文本与陕西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实质不一致;

(二)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申请;

(三)在收到陕西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提交正式申请;

(四)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后,未能在提交当日完成网上缴费和录入申请号并向陕西保护中心反馈专利申请相关信息(有特殊情况已与预审员反馈、系统原因等因素或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五)正式提交的申请文本中出现新的明显形式缺陷;

(六)存在因其他不规范问题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在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通知书;

(二)在审查过程中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

(四)未在《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3-2)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

(五)违反《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附件3-2)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

(六)未与陕西保护中心沟通,在专利申请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后,主动撤回;

(七)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加快标记被取消。

第二十五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案件跟踪问效阶段,存在以下问题的,予以提醒:

(一)一年内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3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二)预审合格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授权的专利,授权不满一年转让专利超过3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三)预审合格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序授权的专利维持时间低于两年的。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一)  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任意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三)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四)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五)其他不符合陕西保护中心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行为。

暂停期满,并消除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情形后,备案企事业单位可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预审服务。

对在暂停期间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消除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且整改效果经核查符合中心预审服务规范的备案主体,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预审服务资格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 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停预审服务半年:

(一)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

(二)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存在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三)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

(四)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五)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代理机构名义提交预审案件的;

(六)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受到行政处罚,且在公示期限内。

暂停期满,并消除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相关情形后,注册代理机构可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恢复预审服务。

对在暂停期间主动整改、积极配合消除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且整改效果经核查符合中心预审服务规范的注册代理机构,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其预审服务资格予以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备案企事业单位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资格:

(一)已暂停预审服务两次,又违反第二十六条任一款规定;

(二)备案信息填写与真实信息不符,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证明材料;

(三)并无实体生产、研发、经营行为,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四)以提供知识产权服务为其主营业务;

(五)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或管理部门不能履行知识产权管理职责;

(六)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管局等机关判定为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七)存在假冒专利行为,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

(八)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及以上的;

(九)提交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十)备案满两年但未提交过预审申请的;

(十一)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十二)备案主体资格复核不通过的;

(十三)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自取消备案资格之日起满三年,企事业单位可重新申请预审备案资格。

因备案满两年但未提交过预审申请而被取消备案主体资格的,被取消备案主体资格起三个月后,确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时,可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十九条 注册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注册资格:

(一)已暂停预审服务两次,又违反第二十七条任一款规定;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企事业单位伪造虚假材料;

(三)代理凭空编造或无法证明研发记录的预审申请案件;

(四)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

(五)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

(六)代理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七)注册满两年但未提交过预审申请的;

(八)存在涉及预审业务虚假宣传、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等行为的;

(九)严重干扰或不配合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的;

(十)其他重大不良记录。

自取消注册资格之日起满三年,专利代理机构可重新注册预审服务资格。

因注册满两年但未提交过预审申请而被取消注册资格的,被取消注册资格起三个月后,可提交情况说明,重新恢复注册资格。

第三十条 陕西保护中心对违反预审规范事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并同时报送相关主管部门。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陕西保护中心提出异议。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关注、配合并参与陕西保护中心发出的各项信息和组织的各类活动。及时跟进和处理预审相关事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备案主体/注册代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要求向陕西保护中心反馈预审成效,包括但不限于经预审途径授权专利的实施转化和获奖情况,以及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情况等资料,上述预审服务成效资料将作为陕西保护中心评价预审专利质量、调整预审服务资源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陕西保护中心提供的预审服务为公益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陕西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2026年6月8日起实施。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附件8:专利权转让报备表.docx

附件3-1: 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注册登记服务承诺书.docx

附件6:合作研发声明.docx

附件3-2: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申请承诺书.docx

附件5-2: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外观设计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docx

附件4: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申请须知.docx

附件7:未备案主体预审申请报备表.docx

附件5-1: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明、实用新型预审申请文件自检表.docx

附件2: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注册申请表(专利代理机构).docx

附件1:陕西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企事业单位).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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