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四则行政处罚信息。
其中,苏州市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存在专利代理师挂证执业,131件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并撤回,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责令其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南京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瑞××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以加盟方式设立分支机构却未尽管理职责,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大批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撤回等,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吊销其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董×涛将资格证挂靠在代理机构,利用徐某非法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案件上署名,未履行审核义务;名下共计132件专利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撤回,干扰专利审查秩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吊销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州市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当事人名称:苏州市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59
机构代码:3×××2
执行事务合伙人:柏×容
合伙人:李×、柏×容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塘桥镇弘吴大道199号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相关人员,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
经查,专利代理师李某等5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仅是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当事人在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时,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3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以上述专利代理师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31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4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8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协议、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利申请清单
3. 询问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5. 在当事人处执业备案的相关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多名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责令苏州市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6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京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南京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Q1K
机构代码:3×××0
法定代表人:陈×
股东:陈×、金×姣、黄×新、方×生、杨×慧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3号518室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替从徐某处购买非法信息的个人,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296件。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4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并使用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号自行提交专利申请,按年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当事人还为无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和个人提交编造、撰写的专利申请,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撰写或者审核,其中845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3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以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3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当事人不清楚代为提交的专利申请与徐某相关,且对代提交的专利申请仅是没有尽到应尽的义务,吊销的处罚过重。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代为提交大量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为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为提交编造、撰写的专利申请,同时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属于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因此,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询问笔录
4. 在当事人处执业备案的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并撤回的专利申请清单
5.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6. 听证笔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代为提交大量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还为其他不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机构和个人代为提交编造、撰写的专利申请,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导致大量专利申请被撤回,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多种违法情形并存,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南京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6月17日起至2029年6月16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7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瑞××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名称:北京瑞××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PXN
机构代码:1×××7
法定代表人:汪×
股东:郭×迪、栗×楠、汪×、刘×、赵×菲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17号楼1701内5057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当事人代理利用涉案信息虚构专利申请人的相关专利申请。
经查,当事人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其18家分支机构均系通过加盟方式设立,完全自主经营,以当事人的名义代理提交专利申请,向当事人支付加盟费。上述分支机构的行为实际系租用当事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另查明,专利代理师郑某等23人未在当事人处专职执业,仅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当事人处。当事人在代理提交专利申请时,署名的专利代理师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的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2023年8月至2025年6月期间,以上述人员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951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导致被撤回。
2026年1月1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4月1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认可行政处罚告知书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但提出意见:当事人会对一些分支机构给出指导意见并协助经营,提交了其与武汉、东莞、郑州等14家分支机构的业务沟通记录、投标证明等材料,且已经整改,相关分支机构已全部注销,相关专利代理师也已终止执业,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涉及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中,有一些有真实研发,并提出申诉。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经核实认为:当事人先后共设有39家分支机构,提交的上述有业务沟通记录的14家分支机构,并非本行政处罚决定所针对的18家虚假分支机构,且当事人的整改是在相关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实施的,并非主动进行,也未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已经造成的危害后果,不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提出申诉的71件非正常专利申请,已主动撤回或因未按规定时间和程序申诉被视为撤回。因此,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当事人涉徐某案相关专利申请清单
3. 现场笔录
4.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
5. 在当事人处备案的相关执业专利代理师签名办理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清单
6.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7. 听证笔录
8. 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辩证明材料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出租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加盟方式设立多家虚假分支机构,未履行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责任,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违反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的规定,通过“挂证”方式虚构大量专利代理师在本机构执业,在相关《专利代理委托书》上指派专利代理师办理委托事项,但署名的专利代理师均系挂靠资格证的人员,未实际参与相关专利申请撰写或者审核,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当事人以上行为属于《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八)项、第(九)项所列的违法情形,构成《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北京瑞××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6月12日起至2029年6月1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以及分支机构备案的手续。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6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董×涛)
当事人:董×涛
资格证号:4××××2
当前执业备案号:34××××××12.8
当前执业机构:合肥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2025年5月,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自然人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该案件办理过程中查实,徐某非法购买企业和公民个人信息,并利用所购买信息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账户,进行出售牟利。根据该线索,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进一步核查涉案企业相关专利申请时查明,合肥诚育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合肥诚育)存在代为提交利用涉案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的行为。当事人作为在合肥诚育执业备案的专利代理师,署名办理其中72件相关专利申请。
经查,2024年6月至今,当事人在企业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合肥诚育。当事人未在合肥诚育专职执业,也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对以其名义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审核。合肥诚育以其名义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132件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而被撤回。
2026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于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2026年4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举行听证会。当事人主要听证意见为:当事人挂证行为获利并非出于恶意牟利,也从未参与合肥诚育任何实际执业活动,对合肥诚育以其名义开展的具体业务内容毫不知情,请求减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当事人在机构“挂证”,默许机构以其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应由本人承担,是否恶意并不影响其“挂证”事实的成立,同时亦不符合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对当事人的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代理的涉徐某案专利申请清单
4. 当事人代理的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而被撤回的清单
5. 当事人听证申请材料
6. 听证报告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并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不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专利代理机构,虚构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较大数量被初步认定为非正常申请而被撤回,更有多达72件是利用犯罪人员徐某非法出售的信息虚构申请人的专利申请,不仅严重损害了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董×涛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6月16日起至2029年6月15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洸专注知识产权服务,可一站式办理专利相关业务与高企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