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书页数少于3页;存在引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不予通过|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7-20 | 点击:0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相关案件不予通过,并予以提醒:

(一)专利预审申请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缺陷过多和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修改后(原则上只允许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专利预审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四)提交非XML格式的专利申请预审文件;

(五)未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答复文件超出预审审查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以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返回修改文件或提交证明材料且无正当理由;

(七)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随意更改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内容;

(八)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九)所提交技术方案明显抄袭现有技术;

(十)采用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简单照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的,说明书页数少于3页的;

(十一)专利预审申请存在特征琐碎纷杂、简单功能复杂化、引入大量与发明贡献无特定关联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

(十二)权利要求过分堆砌现有技术或者编造公式以规避检索的;

(十三)未按照预审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密切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面谈、实地调研、提交材料等工作的;

(十五)违反《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说明书页数少于3页;存在引入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不予通过|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印发《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知保〔2026〕5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专利预审相关行为,提高专利预审效能,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修订,制定《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6年7月13日

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提高预审服务效能,充分发挥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进一步促进知识产权领域诚信体系建设,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管理办法》(国知办发保字〔2023〕49号)、《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国知发保字〔2022〕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运行管理高质量推进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5〕3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珠海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保护中心负责珠海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工作及备案主体、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对符合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实行“应收尽收”,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珠海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请实施的前置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高质量专利申请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快速审查通道。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珠海保护中心作出的专利申请预审结论不影响申请人申请专利的相关权益。珠海保护中心所提供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经珠海保护中心备案审核通过,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登记代理机构是指涉及珠海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并在珠海保护中心完成登记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

  备案主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的,该专利代理机构应在珠海保护中心完成登记注册,备案主体自行提交预审申请的,应当具备专利法律文书撰写、审查意见答复、专利流程及相关法务事项处置的综合业务能力,并可按要求提交对应资质证明材料。

第五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珠海保护中心相关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珠海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工作,及时跟进相关专利预审申请事务,保证提交的材料和信息真实、准确,积极参加珠海保护中心组织的调研、培训、座谈等活动,配合完成相关问卷调查、案例征集、分级分类评定等工作。

第二章 备案主体管理

第七条 备案申请的条件:

  (一)有效登记注册地在珠海行政区域(包括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原则上应成立满半年,社保人数5人以上;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属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珠海保护中心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产业领域;

  (三)具有真实的研发场地、研发团队和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四)具备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拥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原则上需要至少1件由备案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至少3件备案主体作为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若备案主体没有授权专利,但是其母公司有良好的研发和专利基础,子公司与母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统一管理且具备一定的研发基础和专业研发团队,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五)近两年,无非正常申请专利、恶意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法院有关判决或行政机关有关裁决、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委托无资质代理等违法违规、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科研机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科技领军企业、院士团队等国家重大科技战略力量,省级科技领军企业、头部高等院校、省级科研平台等省级战略科技力量不受前款第(二)、(四)项规定的限制。

  创新主体的发明创造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或者涉及招商引资、乡村振兴重点项目的,创新主体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区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珠海保护中心审核、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后,可予以备案。

第八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须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及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5人以上参保人员近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

  (四)具备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3名以上研发人员学历或职称证书、研发投入、研发设备等证明材料或重大项目、人才引进等特殊情况说明材料);

  (五)办公场所租赁合同、产权证扫描件或其他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际经营的证明材料;

  (六)珠海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申请备案时,应当如实递交备案材料;珠海保护中心根据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创新能力、知识产权工作情况、是否存在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纳入拟备案主体范畴,并对纳入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复核通过后予以备案并通知。珠海保护中心将定期公布备案主体名单。

第十条 备案主体应保证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的准确性;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名称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前向珠海保护中心提交变更申请;联系人等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在预审管理平台中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章 登记代理机构管理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预审相关业务。接受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遵循属地原则,向珠海保护中心登记,且应具备信用好、服务水平高的特点。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登记需满足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及执业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正常状态,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

  (四)签署《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承诺书》,并履行承诺,具有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的质量审核机制、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制;

  (五)具有一定执业能力的机构,有稳定的队伍和相对稳定的案源。例如成立满五年或成立三年(含)至五年且执业代理师5人(含)以上或成立一年(含)至三年且执业代理师10人(含)以上。本机构成立以来,至少代理过从申请到结案(包括授权和驳回案件)全流程的发明案件或无效、诉讼类案件等;

  (六)代理机构及其备案代理师1年内未因违法代理行为受到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训诫、警告的自律惩戒,3年内未因严重违法代理行为受到停业及以上的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协会通报批评以上的自律惩戒,不存在不规范经营行为且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七)无尚未处理完毕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八)三年内无骗取专利资助、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诚信行为;

  (九)无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在预审管理平台进行注册,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复印件;

  (三)专利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五)全部专利代理师的社保证明材料;

  (六)优质服务保障高质量专利申请承诺书;

  (七)珠海保护中心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四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代理机构注册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保证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机构代码、代理人姓名、执业证号、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执行。

第四章 预审服务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专利预审请求。

第十七条 珠海保护中心建立预审分级分类管理机制,以预审质量、成果实施转化、获奖评优情况及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等维度为基础,通过数据统计与成效评估,作为等级评定的依据。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提交评定材料。

第十八条 珠海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规定,对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不遵守相关规范事项和承诺的,根据情形给予提醒、暂停服务、取消资格等方式维护预审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相关案件不予通过,并予以提醒:

  (一)专利预审申请材料质量不高,如形式缺陷过多和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修改后(原则上只允许修改一次)仍不符合预审要求;

  (二)专利预审申请的技术方案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三)重复提交方案实质相同的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四)提交非XML格式的专利申请预审文件;

  (五)未针对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答复文件超出预审审查范围且未提前告知预审员;

  (六)未在规定时间内(以预审审查意见通知书要求为准)返回修改文件或提交证明材料且无正当理由;

  (七)随意修改主要发明内容、变更数据或设计方案,随意更改技术问题或技术效果等内容;

  (八)无正当理由撤回专利申请预审案件;

  (九)所提交技术方案明显抄袭现有技术;

  (十)采用发明内容和具体实施方式简单照抄权利要求的撰写方式的,说明书页数少于3页的;

  (十一)专利预审申请存在特征琐碎纷杂、简单功能复杂化、引入大量与发明贡献无特定关联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原理、公式等导致权利要求冗长的;

  (十二)权利要求过分堆砌现有技术或者编造公式以规避检索的;

  (十三)未按照预审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及时提交与本申请技术方案密切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面谈、实地调研、提交材料等工作的;

  (十五)违反《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承诺书(试行)》(以下简称《承诺书》)、《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一致性审查不予通过,且予以提醒:

  (一)收到珠海保护中心预审通过通知书后,未在合理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提交正式申请,有正当理由且主动反馈的除外;

  (二)在珠海保护中心作出预审审查结论前,提交正式申请;

  (三)正式申请材料与预审通过材料不一致;

  (四)提交非XML格式的专利申请文件;

  (五)正式申请后未在受理通知书发文日当日或次日完成电子缴费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且及时向珠海保护中心反馈的除外);

  (六)正式申请后未在受理通知书发文日当日或次日向珠海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延误且及时向珠海保护中心反馈的除外);

  (七)缴费信息(缴费人、缴费人户名、收据抬头等信息)与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机构不匹配(可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八)违反《承诺书》《申请须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在专利申请进入快速审查阶段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在专利申请初审阶段,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机构等基本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书(系统原因除外);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补正或审查意见通知书;

  (三)提交非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材料;

  (四)在专利授权公告前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或撤回专利申请;

  (五)收到授权通知书后,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不办理登记手续;

  (六)违反《承诺书》《申请须知》或存在其他不符合规定导致加快标记取消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视情况暂停预审服务3到12个月:

  (一)一个自然年度内收到2次提醒;

  (二)半年内提交5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三)提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的预审请求;

  (四)重复提交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过的申请(含实质相同或高度相似的申请)的;

  (五)一年内有1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或者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既不申诉也不主动撤回;

  (七)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的专利,自然年度内转让的专利超过5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的;

  (八)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5件,未报备或报备理由不充分;

  (九)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

  (十)登记代理机构委托非本机构工作人员撰写专利;

  (十一)存在实际委托代理但提交预审申请时隐藏代理信息行为;

  (十二)备案主体和登记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案件后,或者该案件经预审进入快速审查阶段后,如需提交研发证明材料,拒不配合;

  (十三)预审发明专利授权后维持年限低于2年(含转让、受让的预审发明专利);

  (十四)干扰或不配合珠海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工作。

  暂停服务期满后,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及整改报告,经珠海保护中心审核通过后,恢复预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备案主体或登记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备案/登记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其备案/登记申请:

  (一)累计被暂停服务两次及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交虚假材料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备案申请表所填信息与真实信息不符,编造生产经营、研发能力或合作研发证明材料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三)一年内提交10件以上专利申请预审案件(以实际受理量为准),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四)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申诉成功的不计入在内)的备案主体;

  (五)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数量较大或情节较为恶劣的登记代理机构;

  (六)预审阶段因涉嫌非正常不予通过的案件,后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认定通报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七)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所认定的失信行为;

  (八)专利申请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多次违反《承诺书》和《申请须知》等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

  (九)登记代理机构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十)存在重复专利侵权、不依法执行、提供虚假文件、假冒专利、骗取专利资助奖励费用、恶意侵犯知识产权、委托无资质代理、专利代理严重违法、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挂靠等知识产权领域失信行为或其他不良信用行为与记录;

  (十一)代理机构冒用、借用他人名义申请专利或者出租、出借代理资质产生恶劣后果的;

  (十二)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快速预审”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严重干扰或不配合珠海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不良行为与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不配合信息核查,不配合电话讨论、视频或现场会晤,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

  (十三)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连续两年未提交专利预审申请、信息复核不合格、已注销或注册地转移至珠海以外的备案主体,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取消备案,取消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如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可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十五条 珠海保护中心对超过一年未提交专利预审申请、信息复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取消在珠海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代理资格。取消备案的代理机构如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可重新提交登记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内与未备案主体共同提交预审申请案件不得超过5件,重点企事业单位有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案件超过5件需求的,可向珠海保护中心提交《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联合未备案主体提交预审申请请求书》,经珠海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未经审核的视为干扰专利申请预审相关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提出或者代理提出专利申请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遵循专利法立法宗旨,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第二十八条 预审案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阶段,因疑似非正常申请等原因被暂停加快的,申请人在接到保护中心通知后,应积极配合珠海保护中心预审管理及后续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珠海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珠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及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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